(2017)浙1102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苏丽红与蒋劲松、陈红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红,蒋劲松,陈红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995号原告:苏丽红,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蒋劲松,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永晖新村204幢202室,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红妍,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丽红与被告蒋劲松、陈红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丽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丽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苏丽红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