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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爱琴与XX美、陈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琴,XX美,陈汝平,陈栋,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酒泉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587号原告:范爱琴,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XX美,女,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被告:陈汝平,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被告:陈栋,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被告: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在靖江市兴业路新车站南侧。被告:酒泉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甘肃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2号。原告范爱琴与被告XX美、陈汝平、陈栋、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酒泉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范爱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爱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