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爱琴与XX美、陈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琴,XX美,陈汝平,陈栋,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酒泉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587号原告:范爱琴,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XX美,女,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被告:陈汝平,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被告:陈栋,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被告: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在靖江市兴业路新车站南侧。被告:酒泉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甘肃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2号。原告范爱琴与被告XX美、陈汝平、陈栋、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酒泉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范爱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爱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