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民初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50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西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张某,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星华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赣0483民初50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和被申请人张某在宁夏鑫中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金额255万元。徐星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星华与张某在本院主持下,就离婚事项已达到调解协议,徐星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在宁夏鑫中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金额25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水林审判员 徐宝芹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紫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