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蒙贵、广西江豚钙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贵,广西江豚钙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蒙贵,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江豚钙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内(华电发电厂旁)。法定代表人:石秋凤。关于蒙贵申请执行广西江豚钙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失业赔偿金纠纷一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北劳人仲字[2017]第128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江豚钙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江豚钙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61×××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503.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