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殷耀华、侯启堂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耀华,侯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殷耀华,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侯启堂,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耀华与被执行人侯启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启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雪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