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0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8年5月16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被告:王某,男,1986年12月16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