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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0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8年5月16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被告:王某,男,1986年12月16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