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毛亦兵诉肖淑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亦兵,肖淑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59号原告:毛亦兵,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肖淑君,女,194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亦兵诉被告肖淑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亦兵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亦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亦兵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