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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桓明、涂哮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桓明,涂哮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林桓明,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涂哮冰,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林桓明与被执行人涂哮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涂哮冰应归还林桓明22711元。涂哮冰应当负担诉讼费216元。林桓明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金额为229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涂哮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涂哮冰高消费行为。本院多次向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涂哮冰有银行存款和证券财产信息。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发现涂哮冰名下有不动产。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涂哮冰名下有企业。经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涂哮冰有车辆登记信息。经询问,林桓明表示该车价值不大,没有查控必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到诏安县桥东镇仙塘调查,未发现涂哮冰在仙塘有财产。本院拟对涂哮冰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因找不到涂哮冰而未果。经询问林桓明,林桓明表示无法提供涂哮冰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涂哮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无涂哮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林桓明亦无法提供涂哮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昱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