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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曾文冰、莫华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冰,莫华剑,李坚,占二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文冰,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韶关市浈江区。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伟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华剑,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韶关市浈江区。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爱玲、朱小燕,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坚,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百纳行集团韶关分公司员工,户籍地为韶关市浈江区,现住韶关市浈江区。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占二娜,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北省浠水县,现住韶关市武江区。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文冰、莫华剑、李坚、占二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文冰及其辩护人吴伟强、被告人莫华剑及其辩护人朱小燕、被告人李坚、占二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曾文冰与金某因争夺客源发生争执,次日0时许,曾文冰纠集被告人莫华剑、李坚、占二娜,李坚纠集陈某、谢某江、蔡某等人并携带了一把水果刀,占二娜纠集何某、刘某等人,在韶关市浈江区汽车东站门口对金某进行殴打,导致金某右侧4-8肋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金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文冰、莫华剑、李坚、占二娜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文冰、莫华剑、李坚、占二娜均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曾文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曾文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曾文冰没有恶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且事后主动找被害人道歉和协商赔偿事宜,也一直愿意承担被害人的医疗费用;3、被害人先行殴打了曾文冰,被害人具有过错;4、曾文冰主观恶性非常小,且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华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莫华剑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是次要的,可以认定为从犯;2、莫华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莫华剑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4、莫华剑已经积极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恳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5、莫华剑一贯表现良好,无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实行非关押性刑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曾文冰与金某因争夺客源发生争执,次日0时许,曾文冰纠集被告人莫华剑、李坚、占二娜,李坚纠集陈某、谢某江、蔡某等人并携带了一把水果刀,占二娜纠集何某、刘某等人,在韶关市浈江区汽车东站门口路段将金某驾驶的小汽车拦下,金某下车后与曾文冰又发生争执,后曾文冰等人对金某进行殴打,导致金某右侧4-8肋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金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3月1日、3月17日,被告人曾文冰、占二娜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莫华剑、李坚、占二娜归案后,分别向被害人金某赔偿了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均取得了金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曾文冰、莫华剑、李坚、占二娜案发时是成年人,曾文冰有吸毒史。3、到案经过,证实:曾文冰、占二娜是自动投案,李坚、莫华剑是传唤到案。4、谅解书、收条、协议书、收据、问话笔录、收条,证实:(1)2017年3月23日,被害人金某收到占二娜家属给付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对占二娜的行为表示谅解;(2)2017年6月29日,被害人金某收到莫华剑家属给付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对莫华剑的行为表示谅解;(3)2017年7月7日,被害人金某收到李坚家属给付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对李坚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判处李坚缓刑。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曾文冰持有的手机一部、车牌号为粤F×××××白色大众牌小轿车一辆(小轿车现已发还给当事人),扣押了李坚持有的水果刀一把。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证实:证实曾文冰与占二娜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时间段的通讯情况。7、情况说明,证实:未能抓获涉案的其他人员。(二)证人证言1、陈某的证言2017年1月14曰晚上,李坚打电话给谢银江叫我和谢银江、蔡万路下楼—起出去玩,然后我和谢银江、蔡万路下楼在楼下见到李坚,李坚手中提着一个袋子,袋子中有一个棍子一样的东西。我们就跟着李坚走到华美达酒店的时候,“洪某”走了过来叫我们四个人,并把我们四个一起带到他的白色大众小轿车那,李坚就把手中的袋子丢到了后尾箱。当时车上副驾驶位就有一名男子坐着,我和谢某江、李坚、蔡某坐上了“洪某”的车的后排座,这时“阿某1”就坐着一部摩托车来了,“阿某1”上了车,“洪某”就开车到处兜,我当时觉得他们应该是在找人。“洪某”开车到了汽车东站门口的红绿灯处把—辆小轿车堵住,然后我们就下车了。“洪某”、“阿某1”和副驾驶位的那名男子就把那部小轿车的司机围住说话,我和谢某江、李坚、蔡某就站在“洪某”的后面看。“洪某”当时还打了个电话,并往火车东站广场的方向走,过了一会,我看见“洪某”领着十几名男子走了回来,“洪某”走到那名司机跟前,就用拳头打了那名司机头—拳,“洪某”后面跟着的那十几名男子和“阿某1”、副驾驶位的男子也对那名司机拳打脚踢,我和谢某江、李坚、蔡某就站在一边看着。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跑走了。我看到“阿某1”拿着一根伸缩棍在打那名男子,“洪某”和其余的人就把那名男子按在地上拳打脚踢。2、余某1的证言2017年1月15日0时20分左右,我当时在浈江区汽车东站门口处,我看见我老乡金某他开他的车从浈江区汽车东站门口处右转开车走,然后一辆白色的车(粤F×××××)就从南韶路左转拦住金某的车,白色的小车里就下来5、6名男子,白色小车的司机就与我老乡金某在吵架,我就过去劝架,大概过了3分钟左右从火车站南广场过来5、6名男子,有1名男子就走到我老乡金某面前就用拳头打金某,接着十多名男子就一起打金某,十多名男子把金某打倒在地上,于是我就马上报警了,警察到了之后那十多名男子就往北江略的方向跑了。有一名男子手里拿了铁棍,其余的人就是拳打脚踢。3、兰某的证言2017年15日0时30分左右,我在韶关市汽车东站门口处等客上车,我老乡金某开车准备去接客,这时就有一名陌生男子便开这一部车牌为粤F×××××过来把我们老乡金某的车堵住,不让他走,这时候从这名男子的车上就下来五六名男子。我们另一个老乡余某1就过去对这名男子说过年了,别因为一些小事吵架、打架了,这事就算了。我们老乡和这名男子还没说多久,在另外一边就又跑来七八名男子。什么都没说,直接动手打我们老乡金某。把金某围住打倒在地,用手脚群殴我们老乡金某,打了大概四五分钟左右,之后,我就看到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这些打架的男子就全跑走了,我们老乡金某被送去医院,之后的情况我就不了解了。4、余某2的证言2017年1月15日凌晨30分左右,我和余某1俩人一起在公交车地下商场门口处叫客。然后我看到一台车牌尾数是“231”的小车在汽车东站门口调头,调好头后就有一辆车牌尾数是“311”的小车开过来挡住“231”的小车,接着我就看到六、七青年男子从“311”小车上下来,下来后就直接站在“231”小车旁边,我和余某1一起走了过去,余某1就和“311”小车司机说“没什么事情就算了,都过年了”。那个“311”的司机就说“不行”。同时我也和“311”小车司机说“我就说靓仔快过年了,没有什么事情就算了”。那个“311”的司机就没有理我,我就和余某1走开了。我就和余某1离开后我就看到“311”的司机在打电话,同时我也看到“231”的司机已经下车站在外面了,“311”的司机打完电话大约过了二分钟左右就有七、八个男子过来了。后面来的那七、八个男子的其中一个男子就问“311”的司机说“是谁”,“311”的司机回说就是“231”小车的司机。后面来的那七、八个男子就一起上前去打“231”的司机,接着之前来的那六、七个男子也一起上前去打“231”的司机。我看到后也没有上前去劝架,大约打了有七、八分钟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过来后那十二三个男子还在打“231”的司机,派出所的民警就拉住其中一名男子的衣服,随后派出所的民警拿出枪出来后,那十二三个的男子全部都一起跑了。5、许某的证言2017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不是很记得了,我开着出租车经过火车东站红绿灯时,见到曾文冰被两个江西籍男子殴打,一名男子就一直推扯曾文冰,另外一名男子就用拳头对着曾文冰的头部和脸部殴打。打了大概几分钟,然后那两名江西籍男子就开车走了,因为我距离他们比较远,所以我没看到他们开的那部车的车牌。之后曾文冰就开着他自己的车到了我旁边,我看到他嘴角在流血,左边脸部有淤肿,我没有问他因什么事被别人殴打,他也没说,他自己就开着车去了医院。(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2017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我驾驶车牌号为粤F×××××的小汽车在韶关汽车东站门口拉客,尾号311的司机抢我的客,之后我们双方就因为抢客的事情吵了起来,后来我们双方就互相推来推去,我们两人扭打在一起,双方互相捶了对方几拳,之后旁边的人就把我们拉开了,311司机就声称要打电话叫人来继续打架,我就没有理他,开车去搭客了。到了2017年1月15日0时30分许,我在汽车东站门口等客一会之后想要驾车离开,这时候那辆白色的牌号为粤F×××××就从南韶路转完过来拦在我的车前不让我开走,之后车上下来5名男子,为首的就是14日和我吵过架的那名司机,下车之后这几名男子就指责我,说我是不是很牛,这时候我的一名同样在那里拉客的老乡余某1等人就上前来劝架,对他们说要过年了为了一点小事不值得,那几名男子仍然不肯罢休,那名司机就一直在打电话,一会之后从火车站公交站广场那边跑过来6、7名男子,那几名男子跑过来之后有一个人直接上来就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一拳,然后“311”司机和那几名冲过来的男子就一起对我拳打脚踢,对方没有使用工具。我被打了一会之后,我的老乡余某1在旁边看到就报了警,之后有警察就来到了现场,那十几名男子就一哄而散向着北江路的方向跑掉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曾文冰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我在韶关火车东站广场搭客时,有要去汝城的客人来坐我的车,金某过来抢我的客还打了我,打了我后他就走掉了,我当时也没有找到他。2017年1月15日凌晨0时许,我驾驶我的大众捷达小轿车搭着四个朋友来到韶关火车东站广场打算教训金某。我见到金某正在从韶关汽车东站门口往曲江桥头开过来,我就驾驶车辆直接堵住他的车头。从我车上下来了七个人(包括我自己)。其中有两名男子和我动手打了金某,其余四名男子站在旁边看。我只认识“阿坚”和“烧鸡”,另外四名男子和“烧鸡”都是“阿坚”叫来的。我和“阿坚”叫来的其中两名男子。我先上去用右拳打了金某脸一拳,金某和我纠缠在一起,然后“阿坚”叫来的其中一名男子用拳头打金某,另外一名男子就用伸缩棍抽打金某的背部。我还叫了“二娜”,“二娜”带了十一名男子。我下车走和金某吵了起来。吵了会,我打电话叫我朋友“二娜”过来,“二娜”说他现在已经在韶关火车东站广场,于是我就走到桥头斑马线处接“二娜”,我见到“二娜”从广场走出来时他身后跟着有一群男子。我便往回走,走到金某跟前用巴掌打了金某一耳光,金某便抱住我腿将我弄倒在地上,这时,“二娜”带过来的男子围上来对金某进行殴打。这过程中,我被金某抱腿倒在地上,我用力掰开他抱住我腿的手,但是掰不开,我便用拳头打金某的手臂。2、莫华剑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4曰22时许,我在苏荷酒吧喝酒,接到曾文冰电话说见到前两天打他的那个人了,叫我马上过去汽车东站门口打那个人,帮他报仇。我挂了电话就打车来到汽车东站门口,曾文冰叫我上他的车,当时好像有六名男子在车上,后排坐了四个人,前排坐了两个人。之后曾文冰就开车载着我们几个人去追那名男子,到韶关汽车东站就看到前几天打他的两名男子中的其中一人,曾文冰就叫车上的人下车,我下车的时候就在后排座上拿了一根伸缩棍,下来后曾文冰在和那名褐色羽绒衣的男子争吵,然后曾文冰走开了,之后带着十几名男子回来,上去就用拳头殴打了那名褐色羽绒的男子,再然后十几名男子就上去对那名褐色羽绒的男子拳打脚踢,当时我还抽出伸缩棍想打那名褐色羽绒的男子,挥了两下棍子都没有打到这名男子,我收起伸缩棍后又上前踢了那名男子三、四脚。3、李坚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4曰22时许,我接到曾文冰的电话,曾文冰跟我说他前一天晚上被人打了,叫我现在马上去韶关火车东站。曾文冰和我说对方有十几人,都带着水管、菜刀等工具,我问曾文冰要不要带工具,他说可以,我就在家那把我平常切水果的这把水果刀装进鞋盒里面带过去了。我叫了当时跟我在一起的谢某江、蔡某、陈某四人—起从建国路走路去到火车东站见到曾文冰时,没看到对方的人,然后我就把刀放到曾文冰的车尾箱了。半小时之后,又有两名陌生男子来找曾文冰,曾文冰叫我们六人上他的车,说要去追昨晚打他的那名穿绿色外套的男子。之后在火车东站,曾文冰开车上去堵住那名绿衣男子的车,坐在后排的两名陌生男子就与曾文冰一起下车,接着曾文冰与那两名陌生男子上前就与那名绿衣男子争辩,后来曾文冰和那两名陌生男子开始打那名绿衣男子,开打之后附近又有十几名戴着□罩的男子一起冲上去打那名绿衣男子,我和谢某江、蔡某、陈某就在旁边看着,不久警察就来了,我们就赶紧跑离了现场。我见到曾文冰后就将水果刀放在曾文冰小轿车的后尾箱里,一直没有拿出来,我在现场也没有将这把刀拿出来。4、占二娜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的一天,当晚我正在尚水国际会所喝酒的时候,具体几点钟我不记得了,我接到曾文冰打来的电话,曾文冰说他在火车站看到打他的人并叫我过来,我就说我过来看—下。然后,我带着“阿某2”、田某以及—个我叫不上名字的男子坐出租车来到韶关火车东站。我见到曾文冰的时候,曾文冰就打了一名男子,因为我当时喝醉,我不记得我本人及我带过来的人有没有殴打对方,反正不止曾文冰一个人打对方。打了一会,有一名警察来到现场,大家都四下逃走,警察就扯住了“阿某2”—个人,我也趁机走掉了。“阿某2”后来也走掉了。我看到有曾文冰、“阿某2”、“田某”还有我本人殴打了该名男子,以及其他跟在我身后来到现场的男子围殴该名男子。我们大家都是围着该名男子拳打脚踢,当时该名男子倒在地上,我用脚踹了他两下。我只确定我叫来的有“阿某2”、田某以及一名我叫不出名字的男子和我坐一辆出租车来到现场,“黄某”有没来我不确定,剩下的其他人是谁叫来的我不清楚,但是都是因为我的事情而来的。(五)鉴定意见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金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致右侧4-8肋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其体表多处擦挫伤,属轻微伤。鉴定意见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韶关市浈江区汽车东站门口处的情况。2、辨认笔录(1)金某辨认出曾文冰是在汽车东站处殴打其的白色小车粤F×××××的车主;(2)余某1、兰某、余某2辨认出曾文冰是在汽车东站处殴打金某的白色小车粤F×××××的车主;(3)曾文冰辨认出占二娜、李坚、莫华剑;(4)占二娜辨认出曾文冰、辨认出何某就是其叫过来汽车东站门口一起殴打那名男子的“阿某2”、辨认出刘某是他叫过来打架的“黄某”;(5)李坚辨认出曾文冰;(6)陈某辨认出莫华剑就是“阿某1”、辨认出曾文冰就是“洪某”、辨认出李坚就是叫其去韶关火车东站的人、辨认出李坚带来的袋子;(7)曾文冰、占二娜、莫华剑、陈某对视频截图的辨认。(七)视听资料光碟一张,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冰、莫华剑、李坚、占二娜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曾文冰、莫华剑、李坚、占二娜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曾文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文冰与被害人金某因争夺客源发生争执后,曾文冰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但其却纠集多人以斗殴的方式来报复被害人致本案的发生,对此,被害人并无过错,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莫华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故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文冰、占二娜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莫华剑、李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莫华剑、李坚、占二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曾文冰、莫华剑、李坚、占二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莫华剑、李坚、占二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文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一日(被告人投案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二、被告人莫华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李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占二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列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曾文冰的手机一部(华为牌,白色,型号为FRD-AL10,IMEL为869949021116601、869949021324486)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新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华明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