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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苏水涵与肖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水涵,肖国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477号原告:苏水涵,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燕,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国伟,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苏水涵与被告肖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苏水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水涵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