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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易桂生与陈贞红、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桂生,陈贞红,张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396号原告:易桂生,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兵,宜春市赣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贞红,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张爱红,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斌,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易桂生与被告陈贞红、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易桂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贞红、张爱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桂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桂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易桂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汤艺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