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乾坤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乾坤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123号原告:吉林市乾坤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周贤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凤,房管员。被告:李钧,男,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市乾坤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乾坤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