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晓华与湘乡市湘广劳务有限公司、朱建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华,湘乡市湘广劳务有限公司,朱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丁晓华,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被执行人:湘乡市湘广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广先。被执行人:朱建云,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丁晓华与湘乡市湘广劳务有限公司、朱建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朱建云偿还申请执行人丁晓华租金65万元及违约金61830元(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7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湘乡市湘广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