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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异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捷与蔡大杰、孟宪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捷,蔡大杰,孟宪东,孟园梅,李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异192号申请执行人:康捷,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蔡大杰,香港居民,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孟宪东,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孟园梅,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第三人:李俊敏,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康捷申请执行蔡大杰、孟宪东、孟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蔡大杰于2013年5月5日前偿还原告康捷借款本金人民币2355100元;二、若被告蔡大杰不能按照上述的时间偿还原告康捷全部的债务,则自2012年5月5日起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原告计付违约金,直至到被告蔡大杰实际付清为止;三、对被告蔡大杰上列债务,担保人孟宪东自愿以名下的房产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沿沙东路百事佳花园临江楼27楼D,担保人孟园梅自愿以名下房产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沿沙东路百事佳花园临江楼27楼E折价拍卖所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蔡大杰及担保人孟宪东、孟园梅自签订本调解书之日起不得擅自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沿沙东路百事佳花园临江楼28楼D、27楼D、27楼E合计三套名下的物业出售、出租、抵押、担保、质押,否则原告康捷立即取消被告蔡大杰的偿还期,并立即申请执行参与财产分配;在上述偿还期内,被告蔡大杰或者担保人孟宪东、孟园梅若存在其他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或者其他手段主张债权,导致上列房产或者其名下的其他物业进入到执行拍卖阶段(以出拍卖评估报告之日为准),则原告康捷有权提前终结被告蔡大杰的偿还期,立即申请执行参与财产分配;本案的受理费26130元减半收取13065元,由被告蔡大杰负担。因蔡大杰、孟宪东、孟园梅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穗天法执字第4985号立案执行。2017年2月21日,康捷与李俊敏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康捷(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件向李俊敏(乙方)转让其(2012)穗天法民三初字第32号、(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98、159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文书所产生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该债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并书面通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本债权转让协议的事宜。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经法院执行回来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扣划、拍卖等形式的执行款)归乙方所有。若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执行款项收取的相关手续,甲方需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2012年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后期的律师费和提成费用。2017年5月17日,康捷向蔡大杰、孟宪东、孟园梅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三被执行人已签收该通知书。本院认为:康捷的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履行了债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李俊敏取代康捷,成为本案的合法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李俊敏为(2013)穗天法执字第498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审 判 长  黄谷宜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如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