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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玉全、潘恩航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全,潘恩航,李学军,张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全,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潘恩航,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张万利,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玉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恩航、李学军、张万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恩航、李学军、张万利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