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正银、孙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正银,孙凤英,杨正金,陈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正银,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孙凤英,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杨正金,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中东,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正银、孙凤英、杨正金、陈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杨正银、孙凤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同时支付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杨正金、陈中东对被告杨正银、孙凤英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正金、陈中东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正银、孙凤英追偿。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被告杨正银、孙凤英、杨正金、陈中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正银、杨正金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正银、杨正金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5721.23元,对于该款被执行人杨正银、杨正金于2017年7月底给付31782元,2017年12月底给付20000元,2018年6月底给付35000元,2018年12月底给付60000元,2019年12月底结清余款58939.2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