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芜湖瑞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风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瑞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风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648号原告:芜湖瑞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城东南翔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408611722(1-1)。法定代表人:吴迎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风行,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芜湖瑞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风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芜湖瑞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拟自行调解争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瑞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瑞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减免)。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