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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阮祥花与李桂玲、朱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花,李桂玲,朱宪军,田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980号原告:阮祥花,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桂玲,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朱宪军,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田卫东,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阮祥花与被告李桂玲、被告朱宪军、被告田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阮祥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桂玲、被告朱宪军、被告田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阮祥花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