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仝存娣与被告景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存娣,景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3641号 原告:仝存娣,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嘉,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设,男,系被告景斌父亲。 原告仝存娣与被告景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仝存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仝存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仝存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仝存娣负担。 审判员 雷小亭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