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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仝存娣与被告景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存娣,景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3641号 原告:仝存娣,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嘉,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设,男,系被告景斌父亲。 原告仝存娣与被告景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仝存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仝存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仝存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仝存娣负担。 审判员  雷小亭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