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财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彭肖芬、凌展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肖芬,凌展芬,曾汉彬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财保355号申请人:彭肖芬,女,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中明、林繁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凌展芬,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曾汉彬,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肖芬与被申请人凌展芬、曾汉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彭肖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凌展芬、曾汉彬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提供保证担保,如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该公司保证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肖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凌展芬、曾汉彬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