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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徽县浩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浩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78号原告:徽县浩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徽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赵某,陇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宫某,任公司经理。原告徽县浩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县浩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