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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淑新、陈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新,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淑新,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金,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徐淑新与陈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秦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4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淑新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