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淑新、陈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新,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淑新,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金,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徐淑新与陈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秦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4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淑新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