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某某等人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秦某,有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女,1958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万融街。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申请执行人有某某,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奕标公司住宿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万融街。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董户村。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黄土坡工人新村。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城南二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151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秦某、有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王某、张某某与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基本被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已申请实现抵押权,其余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沈某某申请执行的36584.6元,张某某申请执行的71182.57元,杨某某申请执行的48237元,有某某申请执行的11679元,刘某某申请执行的23980元,何某某申请执行的2627.34元,黄某某申请执行的7500元,王某申请执行的9937元,秦某申请执行的11135.9元,张某某申请执行的14536.37元,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 俊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玉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