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与李建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李建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5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39号。负责人:梁群超,行长。组织机构代码87107064-5。委托代理人:李洪海、李益敏,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70年7月5日生,住洛阳市汝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与被告李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