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鸿与望都县第三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望都县第三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576号原告:张鸿,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住所地:望都县高岭乡李家村向阳路15号。法定代表人:梁占辉,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张鸿与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鸿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书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朝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