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成溪与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溪,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869号之一原告:张成溪,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海,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北段355号。法定代表人:李彬。原告张成溪与被告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成溪撤回起诉处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计592元。审 判 长 谭德全审 判 员 岳小艳人民陪审员 胡发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乾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