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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钱金树与李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树,李万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57号原告:钱金树,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万福,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钱金树与被告李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钱金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金树撤回起诉,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金树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