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张世生与罗建伟、王晓、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生,罗建伟,王晓,杨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生,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罗建伟,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晓,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杨永强,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生与被执行人罗建伟、王晓、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甘0423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罗建伟王晓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世生借款本金96000元、利息4000元,共计100000元。如逾期未还,被执行人罗建伟、王晓自2017年6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9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执行人杨永强对上述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701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曾敏玲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继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