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安民申请执行陈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民,陈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高安民,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被执行人:陈德军,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先林村。本院在执行高安民申请执行陈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