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奎、孙敬选、马艺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奎,孙敬选,马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93号被执行人黄奎,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里望乡东平原村,初中文化,现住河津高中家属院。被执行人孙敬选,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常好堡村,初中文化,现住常好堡村。被执行人马艺红,女,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夏县,初中文化,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26栋3门19号。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黄奎罚金3000元、孙敬选罚金3000元、马艺红罚金3000元,应在2014年1月20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黄奎、孙敬选、马艺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黄奎、孙敬选、马艺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