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林晓汶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212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林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在深圳市个体经营,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林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具有认罪态度好、未遂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前科情况,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判决
 
 
 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