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黄晓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黄晓军,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晓军(曾用名黄小军),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方菊,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黄晓军、方菊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4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损失款86697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来院说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964号民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