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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河北依仕诺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河北依仕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城西环路建设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20141718K。负责人:周印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涛,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彬,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依仕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艾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687461-X。法定代表人:赵建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依仕诺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28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