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429号原告申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党某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