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429号原告申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党某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