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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8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8889号原告:曹某,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被告:张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