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崇、唐河和润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崇,唐河和润饲料有限公司,张朝晖,邓州六和大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33号一审原告:王崇,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野县。一审被告:唐河和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56861411XG。法定代表人郭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元亭、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朝晖,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阳市卧龙区。一审被告:邓州六和大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工业园区南二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648687-1。法定代表人张朝晖,任董事长。一审原告王崇与一审被告唐河和润饲料有限公司、张朝晖、邓州六和大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新民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