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兴富、石兆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富,石兆民,姚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富,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石兆民,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姚红玉,女,汉族,1969年3月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兴富申请执行石兆民、姚红玉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8月15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8月23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8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