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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雄、任玉朴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志雄,任玉朴,陈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志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玉朴,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伦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雄、任玉朴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本院认为,因��请执行人刘志雄、任玉朴与被执行人陈伦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志雄、任玉朴撤回执行申请,同时异议人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铁福人民陪审员  赵建伟人民陪审员  王俊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