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周某某、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周某某,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35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东田金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五岭机电大市场。被告:程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张砦南街。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周某某、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周某某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周某某、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玉梅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