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新华、吴云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新华,吴云黑,王中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单位理事长。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委托代理人屈德全,男,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新华,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吴云黑,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王中胜,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新华、吴云黑、王中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督促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宏显审 判 员 郭凤香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