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再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李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廖石龙,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再新,男,汉族,1949年5月2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6]L147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6]L147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胡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泊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