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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与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中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XX与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张明宏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