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0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某、石某某等与xx经济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石某某,xx经济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159号原告:邵某,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原告:石某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告:xx经济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石某某诉被告xx经济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石某某经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