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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0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某、石某某等与xx经济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石某某,xx经济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159号原告:邵某,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原告:石某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告:xx经济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石某某诉被告xx经济开发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石某某经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