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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康旗、石珂强、李小铃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康旗,石珂强,李小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83号申请人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换芹,总经理。被申请人石康旗,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珂强,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小铃,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康旗、石珂强、李小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资金264650.3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631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康旗、石珂强、李小铃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