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林业庭、黄周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林业庭,黄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林业庭。被执行人:黄周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6)闽04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黄周顺负担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周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失去联系,目前下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雪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