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长连、胡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连,胡树海,吕学珍,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杨长连,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胡树海,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吕学珍,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国,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杨长连与胡树海、吕学珍、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茌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茌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