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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云洲、刘风娃、何映、计娟、李金金与王文辉、程磊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运洲,刘风娃,计娟,何映,李金金,王文辉,程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肖运洲,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三永村五组。申请执行人:刘风娃,女,193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辛庄乡辛庄村四组。申请执行人:计娟,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辛庄乡南吉村王楼组。申请执行人:何映,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辛庄乡辛庄村二组。申请执行人:李金金,男,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赤水镇江村二组。被执行人:王文辉,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五更村十一组。被执行人:程磊磊,男,1990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大西村二组。本院在执行肖云洲、刘风娃、何映、计娟、李金金与王文辉、程磊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赔偿款478397.5元,执行费707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程磊磊仅履行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泽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