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立人与顾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人,顾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505号原告:李立人,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顾月琴,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人与被告顾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立人负担。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