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梁宏强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57号之二被执行人梁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梁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宏强现在太原二监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宏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