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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梁宏强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57号之二被执行人梁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梁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宏强现在太原二监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宏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