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友,殷小平,彭建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91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钢城东路2756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立友,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殷小平,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彭建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立友、殷小平、彭建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0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江审判员 张国忠审判员 刘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