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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友,殷小平,彭建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91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钢城东路2756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立友,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殷小平,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彭建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立友、殷小平、彭建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0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江审判员  张国忠审判员  刘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皓然 关注公众号“”